投保须知
本产品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平安”)承保,由中国平安委托博维保险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维”)进行销售(互联网保险信息披露访问链接:http://icid.iachina.cn/?columnid_url=201509301401)。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88年,总部位于深圳,旗下43家分公司及2700余家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营销服务部及营业部遍布全国。截止2020年第4季度,公司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241.39%,满足监管要求,最近一期的风险综合评级结果为B。
一、重要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界面、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公司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二、产品信息
备案名称 |
注册号 |
平安雇主责任保险(A款) |
C00001730912018083014861 |
三、产品介绍
3.1投保人/被保险人
电梯/商业中央空调行业(单位)为保险合同的投保人/被保险人,被保险人的分销商、二级网点为保险合同的共同被保险人。(本产品仅限于电梯/商业中央空调行业销售)
3.2 保险期限
自生效日起,保险期限为一年。
3.3 保单形式
本产品提供电子保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数据电文是合法的合同表现形式,与纸质合同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投保人投保本保险时视为接受电子保单作为本投保书成立的合法有效凭证,具有完全证据效力。
3.4 发票形式
本产品根据投保人的需求提供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或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电子发票和纸质发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理赔】
出险后尽快拨打博维客服热线400-166-1668或中国平安客户服务及投诉热线95511进行报案,根据指示提交理赔资料,保险公司将审核案件并对于属于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的进行理赔金支付,理赔金将直接转账至被保险人名下的指定银行卡账户。
五、【其他信息】
5.1我们严格遵守现行的关于个人信息、数据及隐私保护的法律法规,采取充分的技术手段和制度管理,保护您提供给我们的个人信息、数据和隐私不受到非法的泄露或披露给未授权的第三方。
5.2您在购买产品过程中,如发现本公司有关人员有违法、违规行为,或认为自身权益受到侵犯,请您保留相关证据并向本公司投诉,投诉电话:95511。
5.3若投保及后续服务和理赔过程中出现争议情况,您可致电博维客服热线400-166-1668或中国平安客户服务及投诉热线:95511,我们将安排专人跟进处理。
保险条款及须知
本保险适用以下保险条款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雇主责任保险条款(A款)
下列特别约定/条款适用于保单的各个部分,均在每份保单当中载明。若其与保单的其他规定相冲突,则以下列特别约定/条款为准。
1、本保单被保险人雇员为电梯/商业中央空调安装、运营、维护等(不含制造)相关人员,投保年龄限16-65周岁(不超65),与被保险人签订有劳动合同或存在事实劳动合同关系,接受被保险人给付薪金、工资,包括正式在册职工、短期工、临时工、季节工和徒工等相关工作人员。本保单采用记名承保,在保员工以投保人提供的人员名单及其身份证号码为准。如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雇员实际从事工作与电梯/商业中央空调行业不相关,则保险人不予赔付。
2、本保单的共同被保险人包括但不限于保单约定的被保险人及其分销商、二级网点。但是其分销商、二级网点在理赔时需要提供与被保险人的相关合作协议、银行结算清单等关系证明材料。
3、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在保员工在受雇过程中因从事被保险人所安排的企业经营范围内的工作(不限电梯/商业中央空调品牌、品类)而遭受意外事故(包括上下班途中遭受意外事故),或患与业务有关的国家规定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残或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在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4、被保险人的在保员工在工作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依照《工伤保险条例》应当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时,对于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予以赔付。
5、在上下班途中,保险人仅承保:被保险人雇员遭遇非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从而导致被保险人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6、本保单保障项目分为死亡赔偿、伤残赔偿、医疗费用、误工费用、法律费用,每项保障项目的赔偿限额应在保单明确载明。如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赔偿金额不超过赔偿限额。
7、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意外事故,保险人根据被保险人投保的人员名册,对发生死亡、伤残的人员按下列标准赔偿:
死亡:依据国家规定的工伤死亡赔偿标准计算,并在保单约定的死亡赔偿限额内赔偿。
伤残:根据伤残鉴定机构出具的伤残程度鉴定书,并对照国家发布的《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16180-2014)(以下称《伤残鉴定标准》)确定伤残等级后,依据国家规定的工伤伤残赔偿标准计算,并在保单约定的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保单约定的伤残赔偿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乘以该伤残等级对应于“伤残等级赔偿限额比例表”中的赔偿限额比例。为确保伤残鉴定结果准确无争议,在进行伤残鉴定前被保险人可提前联系保险人,确定保险人认可的伤残鉴定机构。对于伤残鉴定结果存在争议的,被保险人应前往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保险人认可的伤残鉴定机构重新进行伤残鉴定。
伤残等级赔偿限额比例表
伤残等级 |
赔偿限额比例 |
一级 |
100% |
二级 |
80% |
三级 |
70% |
四级 |
60% |
五级 |
50% |
六级 |
40% |
七级 |
30% |
八级 |
20% |
九级 |
10% |
十级 |
5% |
伤残项目对应《伤残鉴定标准》两项者,如果两项不同级,以级别高者确定伤残等级,如果两项同级,以该级别的上一等级确定伤残等级;伤残项目对应《伤残鉴定标准》三项以上者(含三项),以所有伤残项目中最高级别的上一等级确定伤残等级。但无论如何,伤残等级不得高于《伤残等级赔偿限额比例表》中所规定的一级。
8、医疗机构特别约定:本保单认可的医疗机构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门评审确定的二级或二级以上的医院,但不包括主要作为诊所、康复、护理、休养、静养、戒酒、戒毒等或类似的医疗机构。该医院必须具有符合国家有关医院管理规则设置标准的医疗设备,且全天二十四小时有合格医师及护士驻院提供医疗及护理服务。如因紧急抢救无法前往本保单指定的定点医院救治的,应在情况允许的条件下,于72小时内转入本保单认可的医疗机构就诊。
9、医疗费用特别约定:本保单所约定的医疗费用赔偿责任仅包含在本保单认可的医疗机构发生且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符合就诊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的必要、合理、可报销的医疗费用,但不包括受伤人员的陪护费、伙食费、营养费、交通费、取暖费、空调费及安装假肢、假牙、假眼和残疾用具费用。对被保险人所支出的符合本保单约定的医疗费用(包含门诊及住院)均按100%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免赔100元。如果被保险人已从其他途径获得补偿的,保险人只承担符合本保单约定的医疗费用剩余部分的保险责任。
10、误工费赔付特别约定:暂时丧失工作能力且需住院治疗的事故,经二级(含)以上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提供合理的证明,保险人按照人民币100元/人/天的标准,以最长180天为限计算误工费, 免赔3天。误工费计算包含住院期间以及出院后的休息误工时间,其中出院后休息误工时间取医嘱建休时间、实际误工时间及人身损害误工费评定标准三者中的最小时间,且一旦确定伤残程度后即刻停止误工费计算。如经过医疗机构诊断确定为永久丧失全部/部分工作能力的,应赔付误工费与根据(7)款约定所确定的伤残赔付金额合并在本保单赔偿限额内进行赔付,超出保单赔偿限额的部分保险人将不予赔付。误工费赔付无需被保险人提供出险员工的工资证明。出险员工仅需门诊治疗的,按本保单约定无误工费赔付。
11、扩展法律费用条款:在保险期间内,发生可能引起本保险合同项下赔偿的情形时,被保险人被提起诉讼或仲裁,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合理的、必要的诉讼费、鉴定费、取证费、案件受理费、评估费、公证费、律师费、仲裁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等,保险人依照本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保单累计赔偿限额为RMB10万元,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为RMB10万元。
12、所有承保人员须经过岗前安全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发生伤残和死亡时须提供相关职业资格证书,或企业出具的可证明实际用工关系的材料(如劳动合同、工资发放记录、系统工单截图等)。
13、针对空调安装工作,本保单仅承保商业中央空调的安装维修保养工作,作业人员出高空外墙进行空调安装维修作业时发生的伤亡,本保单不承担赔偿责任。
14、本保单指定医院范围为:卫生部规定的大陆境内二级及二级以上公立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但不包括以下地区的医疗机构:北京市平谷区、密云县、怀柔区所有医疗机构、辽宁铁岭县、河北青县、河北青龙县、廊坊市、山东禹城市以及河南信阳市的所有医院,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盛京医院,荆州市妇幼保健院,保定市第一医院,山东齐鲁医院,四川省宜宾市的所有医疗机构、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医院、四川省雅安市第二人民医院、天津滨海、静海地区医院。
15、山东省地区的仅承保美的签约网点的持证员工。
16、本保单项下发生退保的,按下述短期费率表收取短期保费:
1个月 |
2个月 |
3个月 |
4个月 |
5个月 |
6个月 |
30% |
40% |
50% |
55% |
60% |
70% |
7个月 |
8个月 |
9个月 |
10个月 |
11个月 |
12个月 |
75% |
80% |
85% |
90% |
95% |
100% |
(注:1、保险期间已经过月数不足一月的按一月计算 2、保单项下发生索赔的,退还保费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