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须知及声明

本产品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平安”)承保,公司成立于1988年,总部位于深圳,经营区域覆盖全国,在国内各省市、自治区设有35家二级机构,1100多个营业网点。截止2018年第4季度,中国平安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223.76%,满足监管要求。

一、【产品信息】
备案名称 备案编号
平安雇主责任保险(A款) C00001730912018083014861
二、【产品介绍】
2.1 投保人/被保险人
家电售后服务网点(单位)为保险合同的投保人/被保险人,被保险人的分销商、二级网点为保险合同的共同被保险人。(本产品仅限于向家电行业销售)
2.2 保险期限
自生效日起,保险期限为一年。
2.3 保单形式
本产品提供电子保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数据电文是合法的合同表现形式,与纸质合同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投保人投保本保险时视为接受电子保单作为本投保书成立的合法有效凭证,具有完全证据效力。
2.4 发票形式
本产品根据投保人的需求提供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或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电子发票和纸质发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重要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界面、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公司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四、【投保声明】
4.1本投保人已完整阅读并了解以上投保须知及投保险种的保险条款,尤其是对其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或约定(包括但不限于责任免除、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保险金申请与给付等),本人已充分理解并接受上述内容,同意以此作为订立保险合同的依据。
4.2投保时,本投保人已就该产品的保障内容及保险金额等向被保险人进行了明确说明,并征得其同意。

五、【理赔】
出险后尽快拨打客服电话400-166-1668进行报案,根据指示提交理赔资料,保险公司将审核案件并对于属于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的进行理赔金支付,理赔金将直接转账至被保险人名下的指定银行卡账户。

六、【其他信息】
6.1我们严格遵守现行的关于个人信息、数据及隐私保护的法律法规,采取充分的技术手段和制度管理,保护您提供给我们的个人信息、数据和隐私不受到非法的泄露或披露给未授权的第三方。
6.2您在购买产品过程中,如发现本公司有关人员有违法、违规行为,或认为自身权益受到侵犯,请您保留相关证据并向本公司投诉,投诉电话:95511。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